(2015)丛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范雪臣与马秀昌、肖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雪臣,马秀昌,肖桂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746号原告范雪臣。委托代理人梅卫峰。被告马秀昌。被告肖桂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60号。负责人邴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北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雪臣与被告马秀昌、范雪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雪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雪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雪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范雪臣负担。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孟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