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冬进与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8-1号申请执行人李冬进被执行人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自金本院在执行李冬进与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陈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的(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陈自金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限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陈自金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