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长元与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元,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林长元,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赵亮、王茜,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区浣花路**号。法定代表人夏正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峰,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元诉被告四川欣盛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林长元负担。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