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万燕与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燕,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万燕,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吴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万燕丈夫。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郝鸿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金水,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原告万燕与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一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明、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金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生活需要于2014年12月12日在被告经营的购物平台(网站名为:拍拍网平台酒仙网官方旗舰店,域名为:http://shop.paipai.com/855006830)购买了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共170瓶,单价129元/瓶,共计21930元。该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展示于被告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按照一般理解其意义为商品标价展示出售,原告通过一系列正常操作,确认订单并完成支付。至此,原、被告双方就具体商品的买卖达成一致。然而原告于订单交易成功后约二十分钟再次查看订单时,发现付款完成的两个订单被取消并标注:“商品缺货无法发货”。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与被告沟通,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被告擅自关闭交易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订单并及时交付货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商品展示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拍拍网上展出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商品详细信息,发出要约;2、拍拍网订单打印件三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在被告经营的酒仙网官方旗舰店购物平台上购买了被告出售的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共计170瓶,单价129元,共计21930元,原告购买时网页显示有货,订单合法有效;3、退款详情截图,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酒订单因缺货被停止交易,被告属于违约行为;4、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打印件,证明原告通过网上财付通分两次支付购酒款分别为15480元和6450元,共计21930元。被告辩称:我公司在第三方平台拍拍网开设一家网络旗舰店,主要经营酒水。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在该旗舰店下单购买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共计170瓶,购酒款先打到拍拍网,只有在订单被确认生效后货款才会打到我们账上,如不生效货款会自动退回。我公司在网页展示商品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原告通过下单行为发出要约,在我公司做出承诺之前因出现缺货导致订单没有生成,货款也已经退回,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订单情况及退款截图,证明订单显示因缺货系统自动识别关闭交易,且原告购酒款已全额退款成功,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生效。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对对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平台拍拍网开设酒仙网官方旗舰店网上商店。2014年12月12日,原告在该网店分三次下单购买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订单编号分别为:855006830-20141212-1332458948、855006830-20141212-1332197464、855006830-20141212-1332344486,原告当即支付了尾号为464、486两个订单的货款共计21930元,另一笔订单因卖家关闭交易未付款成功。随后被告以商品缺货为由关闭了上述尾号为464、486的两个订单,并将货款全额退回至原告银行卡内。原告认为其在被告网店下单购买酒水的行为系对被告要约的承诺,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其多次联系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另查明,被告在拍拍网设立的酒仙网官方旗舰店购买流程为:消费者在商品展示页面显示有库存并允许购买的情况下点击“立即购买”,确认收货地址、商品数量、价格后点击确认购买,系统再自动跳转支付页面,链接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将货款支付至第三方平台后,商家遂按照订单信息发货,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将暂支付至第三方的货款确认汇入卖家帐户。本院认为,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酒仙网官方旗舰店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显示库存有货允许购买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并在确定送货地址、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万燕与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履行发货义务,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且本案原告订购的酒水系种类物,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其订购的酒水,原告亦应在收货的同时向被告支付相应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燕交付170瓶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原告万燕在收货同时向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价款21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