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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兴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兴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6-1-10,组织机构代码67336496-8。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红阳村8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610036516。被告张兴朋,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少云镇塔坡村10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112195473。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兴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