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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龙宝军诉四川省三台县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民终字第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宝军,男,汉族,生于1944年3月18日,住三台县景福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仕贵,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龙宝军因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5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宝军,被上诉人四川省三台县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仕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理查明:被告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分别由自然人范宗国、李英奎、叶诗胜各出资1万元,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8日,核准日为2012年8月14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公司股东为范宗国、李英奎、叶诗胜三自然人,范宗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查明:被告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的章程上记载的股东姓名(名称)为范宗国、李英奎、叶诗胜,章程上只有该三人签名、捺印。再查明:本案诉讼中,原告龙宝军向法庭提交的有股东范宗国、李英奎、叶诗胜及该公司职工刘道国签字的“关于龙宝军所放电影放映经费解决方案”(下称经费解决方案)中有:“截至2009年1月24日农村电影放映公司实际应付龙宝军38000元,此款龙宝军作为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的股金分红”的内容。龙宝军认为该方案是公司“扩股协议书”。从此其具有了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但被告认为该方案的形成,系龙宝军当时要求支付其欠38000元,公司及股东在无力支付该款时才在方案上签章。上述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读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经费解决方案、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龙宝军以其系被告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的股东,要求被告清算2007年至2014年公司财会账,并给其结清,其提供了“经费解决方案”等证据证明其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但被告农村电影放映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册登记时载明的股东名字和公司章程上记载的股东姓名,均没有原告龙宝军,且被告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现在不认可龙宝军是公司的股东,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龙宝军具有被告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的股东身份。故对原告龙宝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宝军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龙宝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被上诉人做清2007年至2014年(分年)公司账,向上诉人提供收支凭证复印件并结清现金账;3.被上诉人依法到工商部门给上诉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4.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24日,全体股东将公司实际应付龙宝军38000元作为公司的股金参与分红,上诉人应当占公司45%的股份,应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职权。被上诉人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答辩称:公司欠龙宝军放映补助款38000元,但龙宝军领走了28000元,现只欠龙宝军10000元。虽然公司股东同意龙宝军作为股东加入,但三台县工商局不同意,龙宝军没有成为股东,被上诉人与龙宝军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查明案件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案件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龙宝军在农村电影放映公司从事放映工作,农村电影放映公司应当向龙宝军支付劳务费用,但没有按时向龙宝军支付,龙宝军与农村电影放映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的股东同意农村电影放映公司将欠龙宝军的劳务费用作为新股东入股的股款,也签订了入股协议,由于工商登记机关没有将龙宝军作为新股东进行变更登记,龙宝军并没有依法取得农村电影放映公司的股东身份,龙宝军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龙宝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又平审判员  赵才明审判员  陈 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