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执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曼琼、刘德学与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曼琼,刘德学,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执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朱曼琼。申请执行人:刘德学。被执行人: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领寓大厦1804号。法定代表人:刘利云(原法定代表人为郑婷,2014年7月23日变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朱曼琼、刘德学腾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0号3栋1单元1楼2号房屋;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曼琼、刘德学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10日的租金11111元及违约金3333元(支付时扣减5000的押金);三、承担本案执行费622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占用的房屋内物品(主要是卡聂高牌品牌红酒)进行强制腾退。此后,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腾退出的物品领走,但被执行人至今不予理会。由于腾退出的红酒保质期将近,急需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朱曼琼、刘德学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对腾退出的红酒变卖处理。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吾为吾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卡聂高品牌红酒,变卖价格以评估价(29943元-40485元之间)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