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诉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