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诉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郭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