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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贾某。被告张某。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担负。审判员  高锐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