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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谢继峰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继峰,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继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新兴居委会。被执行人王敏,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岳寨村岳寨。谢继峰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治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