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谢继峰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继峰,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继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新兴居委会。被执行人王敏,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岳寨村岳寨。谢继峰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治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