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大连泽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鲁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鲁涛,大连泽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鲁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泽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人家E3区****号。法定代表人:路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儒,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赵鲁涛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小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鲁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鲁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鲁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鲁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波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高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记员葛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