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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柳琼女与阮蓝文、严赛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柳琼,阮蓝文,严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赵柳琼女,1964年生,壮族,中专文化,现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阮蓝文,男,1978年生,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柳城县被执行人:严赛金,女,197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赵柳琼与阮蓝文,严赛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二初字笫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阮蓝文,严赛金外出住址不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二初字笫3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