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玉兰与邓瑞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玉兰,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郭玉兰,女,汉族,1942年12月8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邓瑞,女,汉族,1986年8月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情况紧急,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xxxx**大众牌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瑞所有的皖xxx**大众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