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周某,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2014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男。2014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男。2010年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3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周某、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周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至本区枫泾镇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KTV唱歌,期间无故砸碎包厢内玻璃酒瓶并踢坏包厢玻璃门,后又至KTV洗手间损坏小便池、洗手池及抽水马桶水箱。被告人金某被他人劝说离开KTV后,为泄愤,在KTV楼下将被告人周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XXX”的中华轿车车头的空调排气框架踢坏,后又至枫泾镇新泾路上,将朱某某停放在此的牌号为“XXX”的江淮小轿车左侧车身踢坏,并脚踢丁某某停放在该路上的牌号为“XXX”的本田轿车。经鉴定,上述物损合计人民币1,000余元。后被告人周某得知自己车辆被损坏后,追至枫泾镇新泾路、枫思路路口某某小吃店处,手持啤酒瓶将被告人金某踹倒在地,被告人沈某随后至该处,手持啤酒瓶上前帮忙,并用啤酒瓶指着被告人金某一方,金某的朋友马某某上前劝阻时,被被告人周某用啤酒瓶砸中左侧肩部,随后被告人周某、沈某持啤酒瓶恐吓金某一方朋友走开,将金某、马某某与朋友分开,被告人周某又继续对金某、马某某实施殴打。后民警王士良及社保队员徐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至现场处置,被告人周某的朋友沈某某(另行处理)也赶至现场,在被徐某某控制时对徐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周某未听到徐某某表明身份,因看到沈某某被人控制便冲上去对徐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沈某未听到钱某某表明身份,因钱某某对其进行拦阻故持酒瓶对钱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金某、马某某、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金某、周某、沈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上述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的朋友已赔偿前述KTV物损。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周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某、丁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徐某某、钱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行驶证复印件,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卢某某、涂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坏物品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清单及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侦破经过、案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沈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金某、周某、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三、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舒平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