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俊,刘代勇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勇,马俊,魏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代勇,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9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所。被告人马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所。被告人魏胜(绰号:小胜),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0年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5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13日,于2015年4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共同居住在马俊处,共谋贩卖毒品海洛因牟利,并约定由刘代勇出资金,马俊向吸毒人员散布购买毒品联系方式以及向购买毒品人员送毒品,魏胜到重庆市渝中区进购毒品以及向购买毒品人员送毒品。2015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代勇在居住处接到吸毒者人员秦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和安定的电话后,被告人马俊将海洛因和安定交给被告人魏胜,魏胜驾驶电动车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鱼轻路刘某某诊所附近将海洛因包子一个和安定二支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秦某某。2015年3月24日11时45分放,被告人刘代勇在居住处接到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海洛因和安定的电话后,其与带着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马俊从居住处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鱼轻路刘某某诊所附近,由马俊在刘某某诊所旁的人行道上以100元的价格将净重0.1克的海洛因包子一个贩卖给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马俊身上搜出前述人民币,从秦某某身上查获前述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秦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资、毒品海洛因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秦某某证言;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记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代勇、马俊、魏胜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代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二、被告人马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三、被告人魏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四、毒资100元、毒品0.1克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