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龙与被告陈水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龙,陈水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108-1号原告梁龙,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陈水鸿,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龙与被告陈水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水鸿名下的位于漳平市XXX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X**)产权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水鸿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6、16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X**)产权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陈 之 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