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日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均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置,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文渊执行员 杨 雪 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碧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