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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波诉被告程国义、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壮、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程国义,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壮,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黄波,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程国义,总经理。被告:程壮,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凯,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诉被告程国义、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壮、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波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柳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