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钱海洋、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市利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洋,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市利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283号原告钱海洋,居民。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成,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吕宁,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利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胥云,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洋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利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海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海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钱海洋负担。审判长  曾书明审判员  邵锦浩审判员  刘 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