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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石学军与钱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军,钱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石学军,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钱辛,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审理原告石学军诉被告钱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学军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石学军承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