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行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樟溪与林惠莲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樟溪,林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行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吴樟溪,男,汉族,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吴长孝,男,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林惠莲,女,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吴樟溪和被执行人林惠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