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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郊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白某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