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白某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