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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乔某某和方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8日生,甘肃省靖远人,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方某某支付申请人乔某某货款计人民币11886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支付申请人乔某某货款计41628元。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被执行人方某某负担1307元,被执行人周某某负担448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方某某、周某某在2015年7月10日前以长青砖厂承包人林生有给付其承包费50000元和价值50000元的砖偿还申请人乔某某货款。二、剩余执行标的644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755元、执行费2207元),方某某、周某某在7月10日前付清(用长青砖厂铲车作抵押,该铲车现由砖厂使用,砖厂承包人林生和方某某、周某某承包合同解除后,方某某、周某某不得擅自将铲车私自处理,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