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6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文山与李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山,李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567号原告马文山,男,1959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秋红,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山与被告李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文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