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6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文山与李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山,李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567号原告马文山,男,1959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秋红,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山与被告李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文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