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齐小兵与赵以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兵,赵以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齐小兵。被告赵以龙。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兵诉被告赵以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小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人民陪审员 杜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