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4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俞淑兰等与于保荣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215号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与被告赵玉珍、于宝立、于保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连森人民陪审员 李德江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