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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4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俞淑兰等与于保荣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215号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与被告赵玉珍、于宝立、于保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俞淑兰、王艳莉、王艳生、王艳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连森人民陪审员  李德江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