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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夏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夏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洛水镇。法定代表人:赵静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家福,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夏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成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学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夏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昌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