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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环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香与被告陈有钧土地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陈有钧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环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桂香,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国恩,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七一中学教师。被告陈有钧,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香与被告陈有钧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香撤回对被告陈有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张桂香负担。审判员 喇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清燕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