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余志勇与东莞泛昌窗帘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志勇,东莞泛昌窗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志勇,男,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泛昌窗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法定代表人:许碧珠。再审申请人余志勇因与被申请人东莞泛昌窗帘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泛昌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志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泛昌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汞中毒鉴定为伤残七级。2014年6月,申请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泛昌公司[案号为:(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868号],依法计算残疾赔偿金为260698元。由于笔误,起诉书少写了“2”字,使残疾赔偿金变为60698元,申请人是因病情反复发作经常性意识迷糊导致出现上述错误。该案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没有陈述残疾赔偿金只申请部分金额,也不知道残疾赔偿金存在笔误。由于笔误导致少20万元没有申请赔偿,属于漏诉款项,故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要件。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判令泛昌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15006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余志勇以其在(2014)东某乙常某一初字第868号案中因笔误导致少请求残疾赔偿金20万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泛昌公司支付其没有足额请求的残疾赔偿金。由于余志勇提起本案的诉请事项已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余志勇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余志勇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余志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志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