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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噶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区噶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噶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跃,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打工,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人。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噶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 达 瓦审 判 员 :边巴卓玛人民陪审员 : 国 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旺久朗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