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五台县东冶镇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诉被告白跃云、张建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台县东冶镇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白跃云,张建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224号原告五台县东冶镇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地址:五台县。法定代表人白炳,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亚军,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五台县人,住本村,系办公室主任。被告白跃云,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忻府区人,住五台县,系五台县耿镇镇人民政府职工。被告张建喜,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五台县,现住五台县。系五台县农商行职工。原告五台县东冶镇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源通互助社”)诉被告白跃云、张建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通互助社委托代理人白亚军、被告张建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跃云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1日被告白跃云因搞养殖在原告处贷款本金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7‰,借款期限半年,并以山西省五台县耿镇镇红崖村牛王庙共54亩土地及房屋二楼两层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并由被告张建喜作为担保人,且双方签订有《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尽快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60元及后续(2015年4月8日以后)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均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被告白跃云因搞养殖在原告处贷款本金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7‰,借款期限半年,逾期按双方合同约定,每日加收50%的罚息,并以山西省五台县耿镇镇红崖村牛王庙共54亩土地及房屋二楼两层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并由被告张建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且双方签订有《担保合同》。另双方在办理借款过程中,白跃云作为抵押人与原告方(抵押权人)签订了《抵押物产权推约转让他项权证协议》,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且白跃云在出具的《抵押房产协议》中载明该房产评估价为200000元。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信用借款合同、贷款申请、调查、审批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受理通知书、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信贷员收贷责任书、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责任认定审批表、个人借款补充协议、保证函、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产权推约转让他项权证协议、身份证、户口本、源通互助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办理手续时的贷款影像资料、五台县耿镇镇红崖村兴业达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台县耿镇镇红崖村兴业达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耿镇人民政府关于火旺乌驴养殖专业合作社临时用地的批复、五台县耿镇镇红崖村兴业达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张建喜对上述担保借款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被告白跃云座落于山西省五台县耿镇镇河西村红崖村牛王庙两层楼房中的一层房屋共16间;冻结白跃云在五台县耿镇镇人民政府工资款50000元;冻结张建喜在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款50000元。庭审中,被告张建喜称,之前已经偿还过21600元的利息,现在还有两个孩子在上学,其自称身体也不好,实在没钱再偿还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60元及后续利息和罚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白跃云作为借款人,理应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逾期未履行,亦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罚息。被告张建喜与原告就上述贷款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张建喜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跃云一次性偿还原告五台县东冶镇源通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200000元和已到期利息1360元,并偿还原告从2015年4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利息按约定利率月息17‰计算,逾期按双方合同约定,每日加收50%的罚息。二、被告张建喜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建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白跃云追偿。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白跃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喜和审 判 员 :李少政人民陪审员 :罗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