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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方春今与被告金贞姬、李相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今,金贞姬,李相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方春今,女,1960年7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金贞姬,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相哲,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今与被告金贞姬、李相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今于2015年5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春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0元免交。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