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方春今与被告金贞姬、李相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今,金贞姬,李相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方春今,女,1960年7月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金贞姬,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相哲,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今与被告金贞姬、李相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今于2015年5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春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0元免交。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