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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松与徐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徐万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王松,男,生于1957年12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徐万福,男,生于1953年12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诉被告徐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王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启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