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邢从华与萧县永青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75号原告:邢从华,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陈召,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永青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朱卫国,职务: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从华诉被告萧县永青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邢从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从华承担。审 判 长 刘德顺人民陪审员 房振光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