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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众信和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泰格思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众信和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泰格思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50号申请人无锡市众信和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盛岸一村3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张剑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格思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嘉业路5号房冠工业园区G栋2楼。法定代表人顾西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市众信和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和公司)与被申请人泰格思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格思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众信和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3)锡仲字第677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锡仲字第677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