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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与梅星、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梅星,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凯,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梅星。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星、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现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