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九莲诉被告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莲,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赵九莲,女,汉族,195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范县杨集乡李辛店村154号,身份证号410926195211201622。被告XX,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滑县老店镇物头集村1号,身份证号41052619900309647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4405794-X。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原告赵九莲诉被告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九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九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50元,应退525元),由原告赵九莲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