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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曹兆淮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兆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兆淮,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兆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兆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对太检诉刑诉(2014)919号起诉书变更指控为,被告人曹兆淮自2010年12月起,先后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07367.82元用于赌博、挥霍,经上述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兆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曹兆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兆淮当庭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被告人曹兆淮在中国银行申领了卡号为40×××02、52×××44的两张信用卡。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兆淮在明知自身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卡号40×××02账号恶意透支人民币19937.32元。利用卡号52×××44账号恶意透支人民币74999元。2、2011年2月1日,被告人曹兆淮在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20的信用卡,采用上述手段,自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恶意透支人民币14983.94元。3、2012月11月,被告人曹兆淮在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了卡号为43×××11的信用卡,采用上述手段,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间恶意透支人民币10671.66元。4、2011年12月,被告人曹兆淮在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37×××96的信用卡,采用上述手段,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恶意透支人民币18828.92元。5、2011年4月,被告人曹兆淮在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多张信用卡,采用上述手段,自2011年4月至2014年8月间恶意透支人民币共计63063.46元。6、2013年5月,被告人曹兆淮在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了卡号为40×××02的信用卡,采用上述手段,自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间恶意透支人民币4883.52元。综上,自2010年12月起,被告人曹兆淮先后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6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以卡养卡”的手段,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207367.82元用于赌博、挥霍,经上述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被告人曹兆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陈某、庄某、朱某、宋某、郁某、曹某、黄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相关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账户信息、银行对账单、催收记录;被告人曹兆淮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曹兆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兆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曹兆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兆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曹兆淮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尚未退出的抵赃款,分别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朋朋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