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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郑金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花,汤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306-2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花。被执行人汤晓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汤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晓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汤晓平的工资收入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