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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抗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诉人蚌埠市联谊机电设备供应站、宋家务与被申诉人合肥国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洪彩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蚌埠市联谊机电设备供应站,宋家务,合肥国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洪彩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3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蚌埠市联谊机电设备供应站。负责人:宋家务,个人独资出资人。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家务,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国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长峰,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彩侠,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诉人蚌埠市联谊机电设备供应站、宋家务因与被申诉人合肥国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洪彩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蚌民二终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5)340000000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