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应平戈与钟惠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平戈,钟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钟波尔。申请执行人:应平戈。被执行人:钟惠芬。案外人钟波尔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甬仑执民字第2176号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钟惠芬名下浙B小型汽车的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审查该案期间,案外人钟波尔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钟波尔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钟波尔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