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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鲁飞、仇喜艳与沈先海、芜湖市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飞,仇喜艳,沈先海,芜湖市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鲁飞,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仇喜艳,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绍宝,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雨薇,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先海,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蔡明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小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飞、仇喜艳诉被告沈先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飞、仇喜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市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飞、仇喜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飞、仇喜艳撤回对芜湖市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