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庾富宗、东莞市豪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锡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庾富宗,东莞市豪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锡培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庾富宗,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豪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区蚬涌社区企石村上企路8号之一,注册号441900000576989。法定代表人庾富宗,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卜志刚,均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锡培,男。委托代理人傅竹林、曾桂张,均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庾富宗、东莞市豪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认为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中约定的“出借人有权向东莞市人民法院”属于对纠纷处理的约定不明确,双方于2013年9月29日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案涉纠纷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商事仲裁,按照该《补充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上诉人陈锡培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东莞市豪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为东莞市万江区蚬涌社区企石村上企路8号之一,原审被告庾富宗的公民身份证住址为东莞市万江区蚬涌企石下企路六巷9号,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上诉人提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案涉纠纷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管辖,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庾富宗、东莞市豪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