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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北亨尔鑫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亨尔鑫工贸有限公司,王星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51号原告湖北亨尔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神定河大桥西头。法定代表人张仁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美刚。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王星星,无固定职业。原告湖北亨尔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亨尔鑫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后为60元,由原告湖北亨尔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