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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文杰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40号罪犯王文杰,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文杰的非法所得29500元,返还被害人余某13000元,颜利斌16500元。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杰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9月因在车间与事务犯争执扣2分,10月因内务卫生不规范扣0.5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共得达标分8.4分。本次缴纳罚金和非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4分,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