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祥兴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祥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79号罪犯林祥兴,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小学文化。曾于199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9月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7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祥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1998)闽刑核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2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祥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林祥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祥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祥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