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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兴林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邢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被捕前住本村5252号。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2015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刑诉字(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广、宋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载郭某)沿邢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邢和线1公里加34米处时与行人李如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如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冯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载郭某)沿邢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邢和线1公里加34米处时与行人李如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如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冯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对从轻判处被告人缓刑没有异议。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记录证实,2014年12月16日15时9分,邢台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接电话报警,称在邢和线6路车终点站路段发生摩托车和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该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调查。2、被告人冯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15时左右,其骑一辆二轮摩托车载其媳妇郭某沿邢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冷库街口西侧路段时,在其前面十几米处有一名老头也由西向东往前正走,后来老头突然向北转弯,其再次看到他时来不及刹车,就向北打了一把方向,但车的右侧还是挂到了他的右胳膊和左胯上,把他撞倒在地,其车也倒在地上,其起来后见到他头上流血不少,就赶紧捂住他流血的部位,并让媳妇郭某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公路上积极拦车,后拦到一辆警车,当时老头的妻子也赶到了现场,一起将老头送到邢台市第三医院,后来没有抢救过来,老头死亡了。其没有驾驶证,所骑摩托车是其所有,没有牌照。3、证人郭某证言,2014年12月16日15时左右,其丈夫冯某骑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其沿邢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路终点站东侧路段时,有一个老头好像也正由西向东走,不知道怎么回事冯某把老头撞倒在地,摩托车也倒在地上,他们看到老头头上流血不少,就赶紧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公路上积极拦车,后拦到一辆警车将他送到邢台市第三医院。4、证人李某证言,其是李如刚妻子,事发当天其和丈夫在超市,其丈夫先出来,其出来后见到超市东边的路南围着一堆人,其丈夫在地上躺着,附近还流了两摊血,在东边不远处还倒着一辆摩托车,当时有一辆警车在现场停着,其和众人将其丈夫抬上警车,其和摩托车司机一起上警车将其丈夫送到了市三院。在其多次催促下,摩托车司机才给拿了八九千元医疗费。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肇事摩托车照片、死者照片证实本次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吻合。6、对被告人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7、对被告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冯某没有驾驶资格。8、被害人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系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9、被害人户籍证明信、死亡殡葬证、户口本、家庭成员证明证实死者的身份信息、死亡原因、日期,家庭成员信息。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如刚死亡。被告人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1、被告人冯某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刑事侦查1卷第1页,第1页)12、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冯某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冯某刑事、民事责任,对判处冯某缓刑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征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桂明审 判 员  郝春祥代理审判员  许文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