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华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昊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华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昊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9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华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代理人:冯寸生,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昊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邵宏。广州华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公司)与广州昊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0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搬走其在广州市(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内滞留的可移动物品并将该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共计38102.40元及违约金、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按每月6350.4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起计至实际交还涉案房屋之日止)、仲裁费53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5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另案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6689.36元【案号:(2014)穗天法执字第7649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案由:劳动争议】。经查,被执行人还被另案申请执行【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卓某,案由:合作合同纠纷】,该案申请执行人卓某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上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236689.36元先清偿(2014)穗天法执字第7649号案债务101230元和缴纳该案执行费1418元,再清偿(2015)穗天法执字第2811号案债务94321.58元和缴纳该案执行费1315元,剩余款项为38404.78元。该38404.7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69元后剩余37435.78元,本院已将该37435.78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将涉案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同日,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申请执行内容中的行为部分已执行完毕。2015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案申请执行内容中的行为部分已执行完毕,并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