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丁某,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