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杨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礼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闫德中。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被执行人杨显伟,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执字第4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的存款60万元。现因已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的存款6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科 搜索“”